2021年7月,被告人杨某民在攀枝花市东区开办某火锅店,聘请被告人刘某刚作为该店的店长兼厨师长,负责日常经营。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杨某民安排刘某刚回收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经再次加工给顾客食用,两人约定杨某民除支付刘某刚工资外,另行分给刘某刚火锅店纯利润的5%提成。
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刚按照杨某民的安排让店员夜某全、李某华等人回收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后经再次加工给顾客食用。经四川圣源会计事务所鉴定,火锅店销售上述方法加工的火锅锅底13101锅,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30543.46元。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刘某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某民、刘某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被告人杨某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5271.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民事赔偿金人民币645815.19元;判决杨某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杨某民、刘某刚分别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杨某民、刘某刚作为餐饮行业从业者,理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但二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罔顾消费者健康安全,实施本案所述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