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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生高考前骑电动车逆行撞死行人未被起诉 法外施恩?依法办案?  

时间:2024-08-22 10:29:50   来源:华商网   编辑:tangyinglin

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女生小玉(化名),在今年高考前几月骑电动车逆向行驶,撞死行人。因她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获被害方亲属谅解,未被起诉,并最终顺利参加高考,成功被大学录取。近日,小玉收到了南通一所本科院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

有人为司法机关的人性化点赞,称赞受害者家属通情达理。也有人质疑判决的合理性:“虽然即将高考,但是毕竟撞死了人,凭什么谅解?”

高考前撞死行人

获被害亲属谅解

今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为节省到校时间,高考女学生小玉沿灌云县某路段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车逆向行驶。由于当时天色较暗,且雨天路滑,在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到位的情况下,小玉将同向步行的潘某某撞倒,致其受伤。潘某某就医2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玉因逆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因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承担次要责任。

4月25日,灌云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小玉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小玉及其家人的积极态度,且已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而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小玉作不起诉处理。

次日,灌云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小玉交通肇事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家事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灌云县妇联的听证员孙芹认为:“小玉虽满十八岁,但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利于重返社会。小玉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正向改变,且被害人家属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建议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小玉交通肇事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办结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放下心理包袱轻松备考。”

经评议,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检察院快速办结该案,并推进诉源治理,预防涉及高中生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为小玉开通快速办结通道,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2天。

办案检察官王加亮表示,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后续实地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多起事故发生路段均较为偏僻,冬季部分路段清晨5时路灯就已关闭,存在安全隐患。目前,相关安全隐患已整改。

最终,小玉顺利走进高考考场,并成功入学江苏南通一所本科院校。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小玉也向灌云县检察院检察官发来信息,表达喜悦与感激。

法律人士:不仅严格执行法律 还应当把握情理

记者就此事咨询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红春。刘红春指出,案发时涉事人小玉已满十八周岁,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满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酌定不起诉规定的前置条件。本案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

客观上,事故发生时道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由承办检察官事后实地调查情况可以证实;事故发生后,涉事人小玉一方面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另一方面和家人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主观上,涉事人小玉肇事出于过失,且事故发生后悔过态度良好。

考虑到涉事人小玉具备的特殊身份,承办检察官为小玉开通快速办结通道,案件受理至审结仅用时2天。而此时人情才开始发挥作用,其最终提供的是程序上依法合规的便利。

“整个案件检察机关将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一方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确保实体公正;另一方面以人为本,从人情出发,确保程序公正。”刘红春说。

他介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长期以来都是社会各界深切关注的焦点。本案案发时,尽管小玉已满十八周岁,但作为刚刚步入成年阶段的高中生,其生理心理尚未发展成熟,同未成年人犯罪一样容易触动社会的敏感神经,引发社会舆论。

而由这类人群引发的案件极易引发法理与情理的司法舆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还应当把握情理,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同时,在过程中还应结合法律原意,用老百姓朴素的是非标准讲法律,提升大家对裁判结果的认同。

>>新闻延伸

曾有类似案例

同样作不起诉判定

记者注意到,此前,在交通肇事案中也曾有多起类似不予起诉的案例。

据12309中国检察网,刘某某于今年2月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胡某某夫妻二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送医后治疗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据了解,案发后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最终该案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3年11月16日,苏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工程力车发生追尾,致驾驶员王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乘车人齐某某多处损伤等疾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苏某某负全部责任。最终,苏某某与死者家属及伤者均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苏某某也分别赔付双方105万元和2万余元。苏某某最终未获起诉。 据九派新闻

网友声音

@房屋宗之介:酌定不起诉不是要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两个条件吗?

@拳致聋:逆行撞死人是全责,有刑事责任的,即便是对方家属谅解了也是缓刑,除了不用蹲监狱以外,其他都是一样的。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啊!

@凌闫:只要是刑事公诉案件,谅解都只影响判刑轻重,本身罪名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

@星揽:高考生,有的学生没满18岁,有的已经满了,就是差那几个月的时间,从『社会阅历』来看,几乎是都一样的。

@my@丽:人家还是高考生,应该也是无意撞到的,都赔偿家属钱了,也签原谅书了,没毛病啊。

@淇淇严选:撞的估计是年龄大的人吧,又赔钱到位。

@劉刘CMAI:但凡遵守交规,不就没有这些麻烦事了?

疑点问答

当事人的高三学生身份与获得“不起诉”有多大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是一个即将高考的学生,是否仍会获得类似的不起诉处理?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称,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案件性质和情节。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节是决定是否不起诉的关键因素。如果案件涉及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施害人表现出明显的悔过态度,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不予起诉。

2.被害人谅解。无论施害人是否为学生,若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进行适当的赔偿,这将对不起诉的决定产生积极影响。

3.施害人的背景和社会影响。施害人的年龄、社会背景、是否有前科等都会被考虑。如果施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有良好的社会背景,检察机关可能倾向于给予其改正的机会。

4.法律适用原则。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会遵循“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或初犯的情况下。

5.社会影响和舆论。在某些情况下,社会舆论和公众反应也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决定。如果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可能会更加谨慎地处理。

因此,即使对方不是即将高考的学生,仍然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获得不起诉的处理。但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决定。 据现代快报

多知道点

案件不起诉是不是就无罪?也就不留案底了?

不起诉并不等同于无罪判决,但确实对当事人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且一般情况下不会留下案底。下面是对这一情况的详细解释。

>>不起诉的类型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不起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类似,因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而决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个考验期,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则不予起诉。

>>不起诉与无罪的区别

无罪是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正式判决,明确宣告被告人无罪,是对被告人最彻底的法律清白确认。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决定,意味着检察机关不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并不直接等同于无罪判决,但它基于不同的理由认为没有必要或不适合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会不会留下案底

不起诉通常不会留下刑事案底。特别是对于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由于缺乏足够的犯罪证据或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况下一般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犯罪记录。但是,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虽然一般也不会公开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案底”,但在某些特定机关内部可能会有记录,且在某些职业审查时可能需要说明相关情况。

>>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虽然不起诉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了刑事诉讼的进一步影响,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再次涉嫌同类犯罪,之前的不起诉记录可能会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不起诉虽然不等同于无罪判决,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避免留下正式的刑事案底,对个人的社会生活和职业发展影响较小。不过,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不起诉的类型及后续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据澎湃

马上就评

司法善意不应被误读 更不应被曲解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传递出司法的善意和温度。然而,也许是出于对逆行行为的痛恨,检察机关的决定引发部分网友质疑。有网友表示,小玉骑车逆行肇事,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身份系高考生就网开一面。也有网友称,小玉向检察官分享即将迈入大学的“喜悦”,显得不合时宜。

深入剖析这一案件,不难发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实则是在综合权衡多种因素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小玉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取得了被害方亲属的谅解,这体现了她的悔过之心。同时,作为高三学生的小玉,尚未踏入社会,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仅大学梦泡汤,能否重返社会也是问题。是毁掉人还是拯救人?答案不言而喻。

法律并不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检察机关在综合权衡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像小玉这样的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意较小、有悔罪表现的案件,采取不起诉的处理方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不起诉小玉,并非法外施恩,而是依法办案,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此有相关规定。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应有的样子。本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因为小玉的逆行肇事行为而一味严惩,而是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也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和“良法善治”的司法理念。

不起诉小玉,既不是纵容违法犯罪,也不是漠视事故惨痛教训。据报道,听证会上,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检察院快速办结该案的同时推进诉源治理,预防涉及高中生交通事故再次发生。目前,相关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换言之,虽然不起诉小玉,但要铭记事故的惨痛教训,消除潜在隐患,杜绝事故重演。

总之,司法善意不应被误读,更不应被曲解。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的结果,而不是仅仅因为小玉高三考生的身份及其未来前程。相关部门发布小玉圆梦大学的“喜报”,也许欠考虑,有点刺眼,但这不是质疑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据羊城晚报

结局虽然温情

但教训值得当事人牢记一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高三女生上学途中骑车撞倒行人,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属于不小心酿成的事故。鉴于事后能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处理值得肯定,因为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如果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获刑,她的人生轨迹就有可能从此改变了,不起诉能起到教育与感化的作用。这个不起诉,受害者家属能接受,社会也能接受。案子既“办得准”又“说得清”,就无可非议。

但也要看到的是,轻罪不起诉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不处罚,虽然免于刑罚,依然需要承担其他的责任。对于一些因情节轻微而不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并不是“一放了之”,依然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以这起案件来说,肇事者虽因被害方家属的谅解获得不起诉处理,事故的惨痛教训却值得牢记。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推进诉源治理,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诸如,在后续实地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多起事故发生路段均较为偏僻,冬季部分路段清晨5时路灯就已关闭,存在安全隐患。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职能部门整治了相关安全隐患。这一点非常难能可贵,体现了从“治罪”向“治理”的转变,旨在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女生高考前撞死人获谅解后未被起诉,这个结局显得很温情,但事故的教训却值得当事人牢记一生。有网友说,以后在人生的路途中,要记得敬畏规则,尊重规则,别因逆行而酿悲剧。这个话值得小玉听进去。 据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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