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价格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供需失衡的状况,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抬高对外销售价格。在查获的案件中,不少经营者进销差价率超过100%。如上海华仟大药房有限公司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名德75%酒精消毒液”,进价6.8元,售价39.9元,进销差价率达486.8%,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查获个别经营者通过抬高配送服务费用,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案件。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除被顶格罚款外,还因为主观故意、情节恶劣被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欺诈类案件主要是指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为价格误导,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交易。3月29日,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价目表标示与实际不符,欺骗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被从重处以40万元罚款。
在三类价格违法行为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占比最大,达到322起,超过总数八成。如销售团购套餐只有套餐总价,没有套餐内所含商品的具体的品名、规格等信息。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趋好,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价格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坚持从快从重从严查处。